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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砸人非天灾 无法举证 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5:37 东北新闻网

  律师提醒:市政设施伤人,其所有者或管理者若不能举证不是自己的过错,则应对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凌晨回家的路上,女子刘艳(化名)遭遇了祸从天降———当她经过和平区十一纬路时,竟被路边树木掉下来的树枝砸中头部;恍惚间,刘艳只隐约看见路边的树上有人正在锯树枝……失去知觉的刘艳被送到医院,但接下来谁该为她的受伤负责却引发出一波三折的
官司。

  树枝砸伤骑车人伤者起诉绿化处

  今年5月7日凌晨,在某玉足会馆上班的41岁搓澡工刘艳下夜班。拖着一身疲惫的她骑自行车回家,谁知一场意外正悄悄逼近。当骑到和平区十一纬路的市交通警察支队大楼对面时,路边的树上突然坠下一根树枝,正好砸中刘艳头部。脑袋里“嗡”的一声,刘艳顿时倒在地上;随后,她被送往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治疗。据刘艳回忆:事发后,自己是被锯树人送到医院的,但自己清醒以后发现锯树人已不知去向。刘艳随即与亲人取得联系,才得以治疗。

  5月8日,也就是事发第二天的早8时,休完五一长假刚刚上班的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工作人员就接待了刘艳两位亲属的前来询问:“5月7日凌晨一点钟左右,在和平区市交通警察支队大楼对面,你们绿化处的工作人员是否修剪人行道上的树了?我家亲戚路过那里,正好有几个人在人行道的树上锯树枝,结果被刚锯下来的树枝砸倒了,伤得很严重。”

  绿化处的工作人员听了二人讲述,马上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去事发现常在现场,绿化处人员发现的确有10多棵树被锯,但他们指出这并不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所为。无奈之下,刘艳亲属只得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一直没有破获,肇事者找不到,刘艳的医疗费也没人负责。“这亏吃得也太不明不白了,我被砸伤的头部头发脱落,将永远不能再生1气愤的刘艳曾多次找到绿化处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托。和平区绿化管理处认为:锯树人不是绿化处的人,自己无过错,不应当赔偿。为此,绿化处提出三点理由:首先,时间不合情理,事发时间是5月7日,绿化处正休五一长假,没有工作人员上班;其次,五月份不是修剪树木的季节;另外,被锯的树不是枯死树,树枝上还有树叶,不可能有工作人员对活树进行修剪,树枝坠落属于人为破坏。

  这树枝究竟是不是树木管理者———和平区绿化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修剪时锯掉的?双方都没有直接证据;而另一方面又找不到锯树人。究竟应该谁来赔偿伤者?7月18日,刘艳将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近1.8万元。

  谁来担责成焦点未举证绿化处败诉

  今年8月18日,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庭审时,当法官问及被告绿化处能否举证证明修剪树木的人是谁时,绿化管理处辩解:“由于事发时为凌晨,街上基本没人,给查找锯树人的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不知道是何人所为。原告刘艳说,事发当天她被送到医院后已经什么不知道了,也不知道送她的人到底是谁。”

  今年9月,法院对此案宣判。法院认为,砸伤原告的树木归被告管理,被告绿化处负有举证证明是他人过错致原告刘艳受伤,而不属于己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尽管绿化处称导致该树树枝坠落伤人的不是其工作人员,而是人为破坏,但并未对此提供相关证据———也就是说,绿化处未能证明不是自己单位的工作人员锯掉树枝,没有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因此,依据法律必须承担对伤者的赔偿责任。于是,法院判决:被告和平区绿化管理处赔偿刘艳医疗费、交通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502元。

  市政设施伤人赔偿情况有三种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张博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就本案,原告伤者需要证明的是自己受到伤害的事实和树木归属的事实;而被告和平区绿化管理处有责任证明大树致人伤害的原因———他人盗伐、管理不当或是不可抗力,但在树枝砸伤骑车人后,负责树的生长和安全的管理者———和平区绿化管理处对此却没能够拿出相关证据证明以上三种原因的任何一条,所以只能承担赔偿责任。相反,如果绿化管理处有证据证明原告被树枝砸伤是由于他人盗伐树木导致的,那么就应该由盗伐者承担赔偿责任,绿化处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以后绿化处找到了盗伐者,绿化处有追偿的权利———即绿化处已赔偿伤者多少钱,盗伐者应同等数目赔偿绿化处。本报记者潘霁通讯员李冬斌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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