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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3)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17:48 云南日报

  (三)扩大干部人事工作中的民主

  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

  一是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党政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全面规定,使这一工作趋于完善。

  二是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颁布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对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选拔程序、考试考察方法、纪律和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了这项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是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决策机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中共中央颁发《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明确规定: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急需任用时,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四是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10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实施起,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了国家公务员队伍。200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决定从2006年1月起正式实施这一法律。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是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大举措,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按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目标,中国共产党把加强对权力约束的制度建设与对干部的有效监督结合起来。一是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包括对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包括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以及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的监管等。三是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包括加强党内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

  经过长期不懈努力,中国共产党初步探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反腐倡廉的制度、机制和办法。2005年1月,中共中央颁发《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对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出全面部署。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逐步推行党务公开,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将进一步加强反腐败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断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定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规范权力的运行;推动国家立法机关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财政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以减少和消除产生腐败现象的土壤和条件。

  中国共产党严肃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坚决清除和惩处腐败分子。2003年12月至2004年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62032件,结案160602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6483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5916人,厅(局)级干部415人,省(部)级干部15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的有4775人,占受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总数的2.9%。

  九、政府民主

  中国政府是人民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支持和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政府全部工作的根本宗旨。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中国各级政府按照民主执政的要求,围绕“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大力加强行政能力建设。2005年2月经修改后公布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充分体现了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和加强行政监督的民主精神。

  (一)推进依法行政

  1999年11月,中国国务院颁发《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了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2004年3月,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用十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按照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确立了行政许可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在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突出了政府行使权力的民主内涵。

  ——加强政府立法工作。1978年以来,中国国务院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数百部法律议案,制定了65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近几年,中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高度重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国务院先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安全生产法(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公务员法(草案)等法律议案,公布或修改公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条例、法律援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对社会困难群体的照顾,使政府行政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2005年,中国国务院重新修订《信访条例》并予以公布,依法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强化了政府信访工作的责任,突出了权责统一、公开便民、保障公民权利的精神。

  ——改善行政执法。中国政府强调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不断强化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减少和杜绝执法随意性。在执法过程中,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权谋私等各种违法行为,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近年来,政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了在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和征收等方面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完善行政监督制度。中国政府在接受人大、政协、司法、舆论和群众监督的同时,还建立和完善了一系列行政监督制度。一是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二是推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对政府官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追究。三是实行行政复议制度以及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及时有效地监督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四是加强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国家审计署对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审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作出报告,并对违反财政财务法规的问题作出审计处理决定。2005年,中国决定在继续进行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同时,将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扩大到厅(局)级领导干部。

  (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

  中国政府按照民主行政的要求,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制度创新,着力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廉洁、高效、务实政府。

  ——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按照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机制能够调整的事项,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的原则,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尝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解决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的问题,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中国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了行政审批项目并根据情况分别予以取消或作出调整。2002年到2004年,国务院分三批宣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到2004年底,国务院部门的审批事项已减少50.1%。同时,地方政府也大幅度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今后,中国政府将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国政府努力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和管理格局,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国务院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行政法规,制订《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06件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为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中国政府更加重视回应社会的公共诉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三)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中国政府不断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努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和扩大公众对政府决策的有效参与。

  ——建立政务公开制度。中国政府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办理的行政事项,能够公开的都要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中国政府特别要求学校、医院和水、电、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制度。近年来,通过推广政府门户网站为窗口的电子政务、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机制等工作,政府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目前,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旨在增加政务管理透明度的法规,为规范政务公开提供制度保障。

  ——扩大公众对政府立法的参与程度。中国政府通过媒体公布法规草案、专家咨询论证、召开座谈会和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加快了政府立法公开化步伐,保证公众对政府立法的有效参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和完善了有关制度和机制,努力保证政府立法能够真正集思广益、体现民意。

  ——建立专家咨询和论证评估制度。中国各级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时,认真听取和吸纳专家的意见。近年来,国家组织专家完成了包括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农业科技发展规划、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公共卫生建设规划等若干重大发展战略的研究报告,为决策提供智力支持。国务院在制定或修订行政法规过程中,也广泛征求和吸收专家意见,努力做到符合实际和更具操作性。

  ——建立社会听证和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和公示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在作出决策时经常采用的方法。立法法、价格法、行政许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作出了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政府也就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定了政府规章。2002年1月,政府有关部门第一次举行全国性的行政决策听证会,就“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方案”进行听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各地举行的各类听证会达数千次,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空前提高。

  十、司法民主

  中国的司法体制和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中国不断建立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努力通过公正司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中国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开的司法体制。这一司法体制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同时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司法体制建设的经验。中国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惩治违法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任何干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行为,都是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据此,中国建立了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的制度,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进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监督法律实施的制度。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司法公正为审判宗旨,按照审判独立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审判制度,通过审判工作惩处犯罪、保护人民:在刑事审判中采用辩护制度,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注意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在民事审判中注意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为公民行使民主权利和当事人实现民事权利提供司法保障;在行政审判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侵犯。2004年,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审结刑事案件644248件,民事案件4303744件,行政案件92192件。全国法院改判裁判确有错误的案件16967件,占全年生效判决总数的0.34%。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中国审判机关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截至2004年底,全国有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3548个,法官190627人。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职责,并依法履行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中,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对民事诉讼和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中,平等保护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建立了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公开审查制度,以及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司法公正。2004年,检察机关对依法不应当逮捕的嫌疑人决定不准逮捕6867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26994人;对侦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纠正2699件;裁定提出抗诉的刑事判决3063件;裁定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判决13218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333件;立案复查刑事申诉案件5569件,改变原处理决定786件。

  中国检察机关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2004年底,共有各级人民检察院3630个,检察官140077人。

  中国司法在制度和程序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等原则,通过实行审级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维护和实现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开审判制度。中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公开审判制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公开审判,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所有案件公开宣判。各级法院进一步强化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实行公开审理。对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预先公告,允许普通公民和新闻媒体记者旁听审理过程。人民法院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理,保障人大代表监督和政协委员考察司法活动。

  ——人民陪审员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即在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后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中,全面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制度。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员参加审判的范围、陪审员的条件、陪审员的产生、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等事项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人民法院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确保人民对司法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

  ——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检察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体现了诉讼民主的要求。从2003年10月起, 中国检察机关开始在全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此后,这项改革措施扩大至全国86%的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产生,主要职责是对检察机关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案件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同时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选任人民监督员18962人,监督结案3341件。

  ——律师制度。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初步确立了中国特色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律师在司法程序、行政程序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活动权利义务作出规定。截至2004年底,中国执业律师共有11.8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691个;律师事务所也由单一的国资所变成合伙所、国资所、合作所等多种律师事务所并存,且合伙制律师所占总数的68.6%。有17个国家的148个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在内地设立了48个律师事务所代表处。2004年,全国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非诉法律事务80多万件。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律师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是保障困难群体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中国自1994年起开始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2003年9月开始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截至2004年底,全国各地已建立政府法律援助机构3023个,其中县区级地方占2628个,初步形成了纵向到农村、横向基本覆盖各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0458名,其中4768人为职业律师。各级政府财政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从1999年的1869万元增加到2004年的21712万元,年增长率达212%。目前,中央和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法律援助的转移支付制度正在建立。十年来,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愿者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0多万件,160余万人获得了法律援助服务。近年来,还有许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高等法学院校参与了法律援助工作。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目前,全国已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万多个,有人民调解员660万人,平均每年调解各类民间纠纷约60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5%以上。

  为进一步适应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中国正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障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结束语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占世界约五分之一人口的这个东方大国的人民,在自己的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当家作主,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这是对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重大贡献。

  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符合中国的国情,保证了人民以国家和社会主人的身份充分发挥建设国家、管理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推动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同时,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也清醒地看到,虽然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仍有许多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民主制度还不够健全,人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利在某些方面还没有得到充分实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腐败现象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滋生和蔓延;对权力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有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全社会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尚需扩大。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将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历史过程。

  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情况说明,世界上并不存在唯一的、普遍适用的和绝对的民主模式。衡量一种政治制度是不是民主的,关键要看最广大人民的意愿是否得到了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否得到了充分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人民为争取实现民主而进行的艰辛探索和奋斗,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成功实践,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深刻地认识到,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珍重自己的实践成果,同时借鉴其他国家政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绝不能照搬别国政治制度的模式。

  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进程中,只有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坚持正确方向,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特点和优势在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族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团结一心,共同奋斗。坚持这一特点和优势,是亿万中国人民掌握自己的命运,创造更加美好幸福生活,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的根本保证。

  ━━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目的,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政治发展、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是互为条件的。社会不稳定,经济就不能顺利发展。发展的目的,是使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为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程度和水平创造更加雄厚的物质文化基矗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尊严。中国人民争取民主,从一开始就与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尊严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失去了国家主权、不能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尊严这一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民主成果就会丧失。

  ━━符合渐进有序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个不断提高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程度和水平的历史过程。完备的民主形态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全面协调发展,不断研究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创造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机制新方式,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客观规律,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只有几十年,与人类历史上其他社会制度相比,时间还很短。不断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使人民日益充分地享有和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将通过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改革和完善政府决策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使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完全可以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将越来越完备,其巨大优越性和强大生命力必将越来越充分地展现出来。在未来的岁月里,中国人民将越来越多地享有更加丰硕的政治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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