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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有望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4:48 中国青年报

  本报福州10月19日电 (吴木銮 记者陈强)作为缓解劳资矛盾的有效手段,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有望纳入正在立法中《劳动合同法》。这是今天在此间结束的“全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工作会议”传出的消息。

  据悉,我国劳动争议案件逐年递增。1995年《劳动法》实施当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3万件,涉及劳动者12.3万人;而2002年,立案受
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18.4万件,涉及劳动者60.6万人,劳动争议的数量是1995年的5.6倍,涉及劳动者的人数也增加了5倍。最新情况显示,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长较大,劳动争议案多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劳动争议案件调解空间缩校

  有关人士指出,在就业形势趋紧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劳动者自身无力向企业或者雇主争取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政府出面协调或协商解决。据介绍,在发达国家,以三方协商为主要形式的社会对话,使得产业关系的对抗性日益为劳资合作所取代。

  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按照这个《公约》,近几年“三方机制”在我国逐步建立起来,在协调劳动关系领域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对话渠道。

  “三方协调机制”中的三方是指政府、工会和企业。这种协调机制,由各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派出代表组成协调机构,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对拟订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以及涉及三方利益调整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提出建议。2001年8月,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建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并召开了第一次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使中国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有了一个较为规范和稳定的工作机制。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苏等十多个盛直辖市以及深圳、大连等城市已建立了地区性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其中,山西、江苏等省还在盛地(市)、县(区)三个层次建立了三方协调机制。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主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王东进强调,当前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目标,下一步要增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积极开展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和工业园区及和谐企业活动。他说,三方会议决定从明年开始,在全国实施“推进

劳动合同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所有用人单位基本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

  

北京大学法学院叶静漪教授认为,通过这几年的努力,我国的三方协调机制日渐成熟。目前不仅要将三方机制的有关内容纳入法规,更重要的是要在操作层面有所作为。比如派出各种调研组收集信息、参与监督劳动法规的实施、为当前比较棘手的问题(如欠薪)找出解决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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