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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强制建筑煤矿行业为高危作业人员办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0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获悉,江苏省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相关行业参加责任保险的通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建筑工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

  省安监局财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建筑施工、煤矿井下作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比较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但大部分企业却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为危险作业的
人员进行保险,导致事故发生后,政府过多地承担了赔偿。而今后,建筑工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出现工伤,政府将不再“埋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通知》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煤矿企业应当为井下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机动车应当依法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鼓励道路和水上运输、海洋捕捞和养殖、高处悬挂作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参加火灾和公众责任保险。

  《通知》规定,由各生产经营单位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经保险代理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易燃易爆及危险品销售业务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他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在1000㎡以上,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500万元;1000㎡以下(含1000㎡),公众责任保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于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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