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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不能剥夺法定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7:46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本报海口10月19日讯 (记者文刚)民工李支清在工地做工时被砸成重伤,由于包工头不愿继续支付治疗费造成其伤口感染恶化并丧失劳动能力。为此,李支清将包工头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包工头付给李支清误工费12800元,包工头不服而上诉。海南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2003年9月,四川籍民工李支清被包工头袁某招到位于澄迈县老城工业开发区的某水
产饲料公司当搬运工。2004年2月19日下午,李支清在公司仓库搬运原料时,被倒塌的原料袋砸成重伤。经医院诊断,他的左股骨、骨盆、右髋骨多处骨折,伤势非常严重。但李支清在住院18天后,包工头袁某以转院为由将他抬出医院,不再继续提供治疗费用,造成他伤口感染恶化,至今没有痊愈,并因此丧失了劳动能力。由于没有生活来源,生活又不能自理,李支清只得露宿街头。

  2004年12月28日,李支清将包工头袁某和某水产饲料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进行相关赔偿。

  今年6月25日,澄迈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8月22日,袁某与某水产饲料公司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该公司因饲料生产所需要的原材料装卸、投料、翻包以及一些临时性劳务由袁某承包。随后,袁某雇佣了李支清为其工作,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但李支清从当日起一直为袁某工作,双方形成了实际雇佣关系。袁某作为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安全负有安全责任。民工装卸、翻包、装车等工作又有一定的危险性,袁某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由于疏于防范,造成李支清受伤,袁某应负民事责任。因此,判决袁某支付给李支清误工费等12800元。而水产饲料公司与袁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第九条约定:公司不负责袁某雇佣的民工发生的工伤事故、人身意外和疾病医治,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水产饲料公司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包工头袁某表示不服,随即向海南中院上诉,海南中院近日作出的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二审法院同时认为,由于李支清尚在继续治疗当中,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有关后续的医疗费用等相关费用李支清可另案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律师点评

  曾为不少维权民工提供过法律援助的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李君律师认为,本案具有一定典型意义。他说,许多用人单位在签订用工合同时,往往设置一些不平等的免责条款,借此想逃脱自己的责任。但如果这些条款和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视为无效。

  李君律师强调,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包工头袁某雇佣了李支清为其工作,双方已形成了劳动雇佣关系,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李支清虽然是在水产饲料公司的仓库搬运原材料受伤,但袁某应对其雇员安全负有注意的义务,对李支清在劳务工作中受到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袁某与水产饲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承包书》第9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水产饲料公司依法应当与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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