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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法院为解决同案异判推广先例判决引发争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0日09:10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 井长水 张惠君 张胜利 曹媛媛) 相同的案情,不同的判决,法律界称之为“同案异判”。2002年8月,为避免此种现象,河南省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试行“先例判决”制度,意在探索一条中国司法改革之路。3年过去了,该制度运行情况究竟如何?是否有在全国推广的价值?近日记者就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同案异判催生新制

  谈起“先例判决”制度施行的初衷,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下文简称中原区法院)院长李广湖说这是为了防止“同案异判”,维护法院所追求的“公平与效率”目标。

  1998年,郑州市民葛锐发现一种假药在郑州市各药店出售,便分别在管城区、邙山区(现惠济区)和中原区的3家药店购买了3份同品牌假药,然后按照哪里购买哪里起诉的原则,分别向3个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取双倍赔偿。但结果让他尴尬异常,3家法院给出了3种不同的判决:管城区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称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邙山区法院也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销售的商品是假药;而中原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购药行为是“为了治病”,故宣判其与被告之间的民事行为无效。

  案情一样,提供的证据一样,3家法院同样依法审案,为何却得到3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同样案件有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并不罕见。情形近似的案件会被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作出不同的判决,甚至同一法官在不同时期也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而新类型的案件或者学术上有争议的案件,更是经常遭遇不同的判决结果。”李广湖说,发现这种情况后他们开始关注并试图着手解决这一现实难题。

  他们发现,问题的根本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存在弹性。由于弹性空间的存在,不同的法官会因为不同的年龄、经历、学识、良知,以及其他一些因素而作出不同的判断。”李广湖说,找到症结后,他们积极探索并在2002年8月在全国首创“先例判决”制度。

  市民和法院都满意

  在中原区法院的立案大厅,记者看到,加载着典型的“先例判决”的电子触摸仪醒目地摆放在窗口,里面附有裁判的过程和法官的详细分析。这种法律平民化的作风大受当事人的欢迎。立案大厅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每天都有不少准备打官司的市民来查看这些‘先例判决’案例,有些市民仔细研究了与自己相似的案例后,又结合自己的案子综合对比分析,认为胜诉的机率大才起诉,机率小,就采取调解的方法将问题妥善解决。”“先例判决”是活教材,比法律条文效果好,一看就明白。一位正在立案庭查看案例的市民说道。

  中原区法院研究室程岗说,“先例判决”是经过有关程序审核、由审判委员会确认的对今后的案件处理产生一定指导意义的案例,对其他法官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应当参照“先例判决”进行裁判,认为不应参照“先例判决”的,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没有正当理由不参照“先例判决”,造成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自实行“先例判决”制度以来,中原区法院在办案效率和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每年不但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次数下降了一半,而且需要讨论的案件的数量也由之前的一百多件下降到不足四十件;需要再审的案件更是逐年减少,由2002年的61件下降到了2004年的14件,使得法院的工作量大为减轻。

  对此,在中原区法院工作多年的一位李姓法官深有体会:“我们现在通过对‘先例判决’案件的比照,在判决同类案件时,非常轻松,大大缩短了作出判决的时间。”他笑着说,按照他对“先例判决”制度的评价,比提高工作效率更重要的是,“因为有以前的案例在比照,人为因素影响判决结果的可能性大大减少,维护了法律尊严”。

  有褒有贬争议还在继续

  中原区法院的“先例判决”制度确立后,在全国法学界引起强烈反响,许多知名法学家纷纷发表观点,至今争议不断,“褒贬”两派赫然并立。

  “贬派”称此举是基层法院在“造法”,篡改立法权,破坏了法律的大统一,不应鼓励。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说,涉及案件中适用怎样的法律的改革,只能是全国一盘棋。在这方面,“小统一”反而会导致大分歧。“就像方言与普通话的不协调导致的‘方言岛’现象一样,一家法院遵循自己的先例,就算在本法院内部统一了,却影响了大的统一。”

  广西大学法学院张海龙也撰文称,在我国,法院仅有司法权,一个区法院无权立法,更无权确认判例为法律渊源。若认为“应当遵循先例”,则违反了现行司法制度。

  而“褒派”代表则认为,中原区法院这一制度性改革,使得我国多年来一直裹足不前的司法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代表了中国司法和法制发展的一个方向。

  北京大学法理学专家陈兴良说,过去法院与法院之间,法官与法官之间,你判你的,我判我的,一些法官去年判的案子,今年就忘了,结果就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来,这种情况必须改变。

  郑州大学教授宋雅芳称,此举在审判实践中有效地遏止了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情况发生,有利于逐步实现法制的统一,提高了办案效率。

  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多年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刘淑丽认为,建立中国判例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寻求法制的统一,“同案同判”正是实现这一目的的要求。“先例判决”是推进审判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不仅有利于增加法院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而且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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