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小区水有“毒”业主判赔5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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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0:06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陈宇航报道因业主称小区水有“毒”,佳兴园房地产开发商以侵权为由要求其赔偿26万元。昨天,东城法院认为业主李先生侵权事实成立,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李先生在网上发布图片及相关言论,意在向公众披露开发商所供应的水水质低劣、不堪使用。虽然有照片拍摄者证明图片反映的情况真实,但其证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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