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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可参选“和谐企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0:55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侯艳通讯员汝涛)昨天,记者从丰台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作会议上获悉,非公企业符合6个条件便可参寻和谐企业”。凡获得“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可在企业内部或相关标识上使用“和谐企业”字样。

  据丰台区工会介绍,这些条件包括企业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无重大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或发生了争议后能妥善解决;企业依法为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建
立健全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3年内无重大伤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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