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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交警处罚 律师告状胜诉(图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1:49 重庆晚报

  正在执勤的交警认为驾驶员违章,决定罚款200元。驾驶员、律师刘伯生不服,把作出处罚决定的交警二支队告到法院。市一中院近日终审认定交警二支队没有提供刘伯生违章的事实依据,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一张罚单

  今年3月18日下午4时50分,重庆千禧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伯生驾车回办公室。当车行至渝中区两路口中山支路路口红绿灯处时,见一交警招手,他赶紧停车。

  交警要求他出示驾驶证。刘伯生称,交警拿走驾驶证后,取出罚款单填写。接过处罚单,刘才得知交警认定他“未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200元。

  “我在自己车道行驶,并无交警所称违章行为。”刘伯生拒绝签字。交警在处罚单上注明后,将处罚单正联交给刘伯生后离去。

  一起官司

  回到办公室,刘伯生越想越郁闷,感到自己所受处罚太冤枉。三天后,他一纸诉状把交警二支队推上法庭,称自己的合法权益被该支队警员滥用职权侵害,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交警二支队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时,刘伯生没有按所需行进方向进入相应导车道,严重干扰了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警员唐某示意其停车,向刘敬礼后,请其出示驾驶执照,并指着路口车道告知其违法事实、将作出的处罚及依法享有的权利。为了证明所述属实,交警二支队举示了《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地段示意图、标线情况照片,并由警员唐某出庭说明了经过。据此,法院一审认定交警二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正确,并判决维持。

  “凭啥说我没按规定车道行车、严重干扰其他车辆行驶?难道单凭《处罚决定书》和当事警员陈述?”刘伯生认为交警“自己证明自己”不足以信,上诉到市一中院。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依据《行政诉讼法》之规定,被告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交警二支队没有提供事实依据证明刘伯生有未按规定行车的行为,而仅凭执勤警员一人的陈述不能认定有违章行为,且被告适用法律错误,故而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书》。

  一点思考

  有关法律规定,对交通违章行为按照简易程序处罚的,可由一名交警实施(罚款额为50—200元)。“事实上,绝大多数违章都由一名交警实施。”一交警忧心忡忡地称,如果驾驶员违章一律拒签罚单,事后再翻脸不认账打官司,“我们不是案案必输?”

  “简易程序决不是‘随意程序’。”刘伯生称,自己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被告严格依法行政,“你想想,如果驾驶员真的违章,有几人会拒绝签名?如果没违章你偏要滥用职权处罚,那我为啥要签名?”

  “关键在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重庆衡信律师事务所唐用强律师称,交警按照简易程序处罚时,由于条件所限和执法不规范,很多违章证据都没固定(比如摄像或者寻找其他旁证),如果交警仅凭自己认定就开罚单,惹上官司后却又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最后难免败诉。

  记者李定兵/文

  网络编辑: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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