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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回函 巧妙接上“时效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2:34 海峡都市报

  主持人: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两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若有催讨,诉讼时效就从最后一次催讨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可难就难在怎么证明确有催讨过,永泰县的黄先生巧用了一个办法,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一下。

  案例回放:几年前,黄先生向省林业工程公司(下称林业公司)承包一项工程,工程结束时,林业公司欠黄先生工程款人民币135000元,林业公司写了张欠条,约定1998年5月
22日之前还清。但还了一部分后,便再没还钱。

  黄先生催讨无果,便想出一个办法:向福州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此事。林业公司在2004年6月18日发了一封函给劳动监察大队,确认它与黄先生的合同关系,并要求协商拖欠的工程款,黄先生取得这封函后,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林业公司主张黄先生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但一审鼓楼区法院和二审福州市中院均认为,林业公司出具的函中内容,已表明黄先生一直在催讨工程款,诉讼时效应该从2004年6月18日起重新计算。最终,判决林业公司赔偿黄先生105000元人民币及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欠条内容,本案的诉讼时效确实应到2000年5月22日为止,但是林业公司在后来的函中,承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以及欠款数额,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这表明债权人存在持续催讨的行为。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还可以利用录音、重新写欠条或者找人到场作证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此外,电话记录单及传真件等文字记载形式的函也是很好的证明方法。

  主持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巧方法,请拨打主持热线0591-87793059告诉我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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