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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维修资金办不了产权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2:53 重庆晨报

  建设部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首次缴存标准为建安造价的5%%

  本报讯建设部网站昨天发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至11月1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办法规定,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
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盛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

  首次缴存资金政府代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通过方可动款

  实施物业管理的住房,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五通费不得动维修金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依法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所需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不缴资金不办产权证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购买人未按本规定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

  业主转让住房时,应当结清欠缴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该住房结余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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