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征组歌》著作权案宣判肖华遗孀及子女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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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因战友文工团多次营业性演出《长征组歌》而未支付使用费用,著作权人肖华的遗孀和子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诉讼。此案现一审判决,肖华遗孀及子女胜诉,获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000元。 1965年8月1日,战友文工团举行了大型声乐套曲《长征组歌》的首场演出。《长征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肖华作为《长征组歌》的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肖华死亡后,肖华的妻子王新兰及肖华的儿女均享有《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新兰作为该歌词著作权继受者的代表签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应及于王新兰和其子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