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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组歌》著作权案宣判肖华遗孀及子女一审胜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8:10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0日电因战友文工团多次营业性演出《长征组歌》而未支付使用费用,著作权人肖华的遗孀和子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诉讼。此案现一审判决,肖华遗孀及子女胜诉,获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12000元。

  1965年8月1日,战友文工团举行了大型声乐套曲《长征组歌》的首场演出。《长征
组歌》的词作者为肖华。1985年8月12日,肖华去世。2005年5月,肖华的遗孀王新兰携子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称其系肖华的继承人,享有《长征组歌》歌词的著作权。1996年10月21日,王新兰作为词作者肖华的继承人代表,与曲作者晨耕、生茂、唐诃、李遇秋共同作为甲方,和乙方战友文工团签订《关于作品<长征组歌-红军不怕远征难>的协议》,约定乙方可以不经甲方许可,以演出的形式无限期地使用甲方创作的1975年版的《长征组歌》。战友文工团在营业性演出的情况下,应当最迟在演出后的15日内将演出事宜告知甲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报酬。原告认为,现在被告已营业性演出多场,但始终未按约向原告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修改该《协议》,并判令被告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5万元和诉讼支出12000元等。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肖华作为《长征组歌》的词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肖华死亡后,肖华的妻子王新兰及肖华的儿女均享有《长征组歌》歌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王新兰作为该歌词著作权继受者的代表签订《协议》,该协议的效力应及于王新兰和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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