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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引发车祸成刑事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09:11 上海青年报

  行人孔某在没有横道线以及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马路时,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因惯性摩托车驾驶员倒向了反向车道内正常行驶的重型半挂车,骑车者被撞身亡。日前,该案中负主要事故责任的行人孔某被浦东新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是本市首起以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主体公诉的案件。案件背后,检察机关作出警示,以往在交通事故中一般处于弱者地位的行人,若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情
节严重的同样也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马芸 通讯员 杨积林)

  事件回放行人横穿马路引发车祸致人死

  事发今年6月17日中午12时30分许,孔某当时从昌里路340弄后门出来,想由北向南过成山路。据孔某案后回忆交代,当时他走到成山路北侧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开口处近灵岩路时朝两边看过,在他左侧眼睛能看到的范围内没有车,而他向右看时,看见成山路近长清路口处有一辆重型挂车驶来,孔某当时判断挂车离自己有两百米左右,车速在每小时30公里,孔某因此认为自己肯定能在重型挂车到来之前穿过成山路,于是他开始横穿马路。

  不料正当孔某过马路时,在孔某原本认为没有车辆的左侧,一辆沿成山路北侧快速车道由东往西的两轮摩托车正好驶来,并与孔某发生相撞,相撞之后孔某坐到地上,而摩托车一下子失去控制倒在成山路中心双黄线北侧处,并且由于惯性滑向了反向车道,而此时该辆由西向东的重型挂车也正好驶至,司机吕某发现情况后猛打方向盘,然而挂车还是撞上了摩托车驾驶员,摩托车车毁人倒。

  事发后,只受轻伤的孔某没有离开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而骑摩托车的林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头部、胸部严重损伤,林某终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身亡。

  调查起诉行人负主要责任被控交通肇事罪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即展开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行人在没有人行横道,或者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由于事发地点没有人行横道线及交通信号灯,根据车祸现场勘察以及当时在场多位目击证人的叙述,加上孔某自己的供述最终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行人孔某横穿成山路机动车道时未确保安全,属违法行为,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而摩托车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对本起事故负次要责任,重型挂车司机吕某不负责任。

  此外,由于事故造成了骑摩托车的林某死亡,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孔某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也认为,孔某行为确系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提起公诉。据司法部门称,本案也是本市首起以行人作为交通肇事罪主体的案件。据了解,法院将在下周开庭审理此案。

  据介绍,从法律上讲,“犯罪主体”是一个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只有构成具体罪行的犯罪主体,行为人可能获刑。此案中,综合事故情况具体分析,孔某横穿马路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骑摩托车者林某的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特征,遂以此罪名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交通肇事罪首先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威胁。事发的成山路并不是一条非常僻静的马路,来往的车辆也较多,孔某横穿马路的行为已经违法,且又在快速车道上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骑车者身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孔某当时横穿马路,很可能造成与途经这条马路的任何车辆发生碰撞,而摩托车只是其中不特定的一辆,因此认定,孔某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以致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

  此外,承办检察官提到,目前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并没有限制,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事故的都可以构成事故责任主体,也就是说行人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而具体则要根据案件中行人行为的特殊性来认定。承办检察官说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仅仅规范交通运输活动,同时也规范行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因此行人完全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要求。

  律师反驳行人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主体

  然而,孔某的辩护律师提出了反驳的观点。其一,律师认为孔某并没有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由于事发时路面车辆稀少,孔某横穿马路的行为只是影响到了骑摩托车的林某这个“特定人”的安全,并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不构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其二,律师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应该是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然而行人并不是交通运输的主体,在该案中孔某的行为目的只是横穿路面以到达对面马路,并不能算作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此行人不可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客观方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要求,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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