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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条成“蛀虫”的洗钱工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0: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原厂长刘在木,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在组织清算厂里债权债务的过程中,虚报开支715481.50元。后和他人合伙买下该企业,从中进行洗钱。日前,居巢区法院依法一审判决刘在木十年有期徒刑。

  一张70多万元的白条

  2001年4月17日至2003年4月28日,刘在木任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厂长,2002年6月24日至2003年4月28日兼任巢湖市散兵水泥厂改制领导组成员。

  2003年4月1日,刘在木接供电部门催缴该厂2003年3月所欠的608900.90元电费通知。刘在木安排该厂出纳先后用厂水泥销售款和现金交纳了60.9万元电费款。4月28日,在对该厂移交拍卖时,刘隐瞒了2003年3月份电费已交的事实,将该厂实欠1884518.51元的电费虚报为260万元。这之间的差额在清资过程中,成了一张内容为刘在木“代垫散兵水泥厂3月份电费715481.50元”的白纸条。

  利用白条进行洗钱

  在2003年4月份的拍卖会上,刘在木等三人买下了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后更名成立了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刘任总经理。在与散兵镇政府签订的购厂协议中,约定2003年4月5日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散兵镇政府享有和承担。2003年7月4日,刘用那张715481.50元的白纸条让散兵镇财政所开具了一张“交款人为刘在木,金额为715481.50元”的收据,以此冲抵了应付给散兵镇政府的等额购厂款。2003年10月26日,刘又将收据中交款人更换为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并凭此据从石强公司的账户上支取了715481.50元的现金。除去实际为散兵水泥厂代交的19.5万元电费款,余额520481.50元被刘在木占为己有。

  法院鉴于被告人刘在木能检举他人索贿的犯罪行为,并被查证属实,且又能积极退赃,遂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陈媛 黄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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