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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两次债主照收 “重复还款”不当得利被判返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3:16 东北新闻网

  向别人只借了2万元钱,却还回去4万元———由于爱女心切,张老太老两口在彼此不知情的情况下悄悄替女儿还债,结果上演了一桩“重复还款”的故事。而债主———张老太的老朋友王忠对此却照单全收。事后,终于知道真相的张老太在屡次索要未果下,只好与老朋友法庭相见。10月20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尽管王忠声称多还的2万元钱是利息,但法院证明这笔钱其实是属于其不当得利,必须返还。

  纠纷欠人2万元却还了4万

  张老太和王忠两家是多年之交。1988年,因着急用钱,张老太的女儿周英向王忠借了2万元钱;但到了约定还款日期,周英一直没还上。多次催要无果,王忠于1990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英偿还2万元欠款及利息。当年11月,周英先偿还了2万元的利息720元钱。两年后,惦记孩子的周英父亲悄悄替女儿将2万元借款还清,并收到了王忠的儿子王成出具的收条:“借王忠2万元全部还清,无任何纠纷”。随后,王成将这2万元钱交给了父亲王忠;而对此,张老太一直不知情。

  1997年5月,张老太找到王忠,提出要替女儿偿还2万元的借款。对此,早就收回欠款的王忠也没拒绝,将钱收下后,还给张老太出具收条注明:今收到周英于1988年借款于1997年月日2万元整如数收到,其母张梅代交现金2万元整。经办人周兰(注:周英的姐姐)。

  不久,张老太得知女儿周英的借款已经被老伴还完了,顿时大呼上当。此后,她开始向王忠索要多还的2万元钱。2003年5月,王忠托儿子王成付给张老太2000元;但接下来,张老太再索要剩余的18000元却没有结果了。去年9月,张老太一怒将老朋友告到皇姑区人民法院。

  判决2万不当得利应返还

  对于张老太后来还的2万元钱,王忠也有自己的解释:“1997年5月,周英因做生意挣到钱了,觉得当初向我借款的约定利息一直未付,主动返还我2万元作为利息补偿,并委托其姐周兰、其母张老太交给我。这说明周英还我2万元作为利息补偿是其自愿的。接收后我们双方已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张老太替女儿还的2万元钱,王忠认为是借款利息,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而早在1990年,法院就已经判决周英偿还王忠2万元的借款利息720元,并早已履行完毕。而王忠尚欠原告张老太的1.8万元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已经造成张老太的经济损失。去年12月,法院依法判决王忠返还原告张老太1.8万元人民币,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事后,王忠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何为不当得利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张博、张明春两位律师。他们解释说,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并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是债权关系的一种。本案中被告王忠所获的1.8万元并没有法律依据,并使当事人张老太遭受了经济损失,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候会遇到不当得利的情况。比如,到银行取钱,本来储户应取9千元,但工作人员由于一时疏忽给了储户1万元。那么储户多得的1千元就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给银行;人们到商场购物时,如果商场在收银时多找了自己几十元钱,这些钱也属不当得利。再比如,一户农民的牛丢了,但这头牛被另一户农民捡到进行饲养,后来又下了崽———那么这个牛崽儿就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请求其返还由于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物或财产。(文中人物皆为化名)本报记者潘霁通讯员小红 ( 沈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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