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崇仁农行副行长挪用240万元公款被判6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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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16:04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南昌10月21日消息 (记者胡啸、通讯员陈胜孙) 10月10日,原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崇仁县支行副行长胡某因挪用公款,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2004年4月至2004年9月期间,时任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的胡某,在对方未提供任何质押凭证的情况下,以过少坤本人及其妻子陈某、女儿过某、女婿万某的名字,数次违规发放贷款计人民币250万元。为逃避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的监管,胡
2004年9月29日,胡某以帮农行完成任务为由向江西通运房地产公司借款250万元,用于收回过少坤的贷款。由于害怕上级检查,胡某10月未向过少坤发放贷款,致使借用江西通运房地产公司的250万元不能归还,该公司多次催收只收回借款10万元,遂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5年1月1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承担偿还江西通运房地产公司借款240万元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崇仁县支行支付了240万元。2005年1月21日,胡某向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经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中国农业银行崇仁县支行挽回经济损失1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身为国有机构工作人员,却无视国家法律,为掩盖自己违规放贷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240万元归还他人贷款,数额特别巨大,且至今尚有70万元不能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胡某系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