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全方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0:14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关注人大立法”)审计“全方位” 本报讯 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资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等专项资金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昨天下午通过的《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明确规定,这些审计还可以延伸到资金使用单位与专项资金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全方位“看护”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
新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社会公益性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范围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救济、救灾、扶贫等社会救济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等。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和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姜志远 本报首席记者章玉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