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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确认其作案时未满18周岁 “的哥割喉案”凶手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0:2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昨日上午9时,“的哥割喉案”在合肥市中院宣判,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某的母亲尉秀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8.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公诉机关和王某的辩护律师均表示对法院判决没有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年龄一直是本案的焦点。受害人家属根据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认定王
某出生于1986年9月30日,作案时已满18周岁,所以他们要求法院判处王某死刑。但公诉机关合肥市检察院和王某的辩护律师张健同时出具证据,证明王某的出生日期是1989年,因王某家庭困难,托人到当地派出所将年龄虚报了3岁。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供的多个证据能相互印证,和证人证言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并可认定王某的出生日期为1989年2月1日。

  鉴于王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合肥市中院委托社会调查员对被告人王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

  社会调查结果认为,王某性格内向,家庭困难,父亲于2003年自杀,其生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王某的母亲也不能对王某进行正确的教育。案发后,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较深刻的认识。在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该项社会调查报告也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参考。

  (向辉肖献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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