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出两月离职员工讨说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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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2:28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李自庆记者朱俊骏)为李锦记工作了近五年,南京市民阿丽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她将李锦记告上法庭,讨要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为当年自己的试用期无故被延长讨个说法。昨天,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阿丽获得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经济补偿金6913.44元,而超试用期诉讼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未获法院支持。 2000年,阿丽到李锦记工作,2001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今年2月,李锦记书面通
【说法】鼓楼区人民法院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补偿金。由于该管理办法于2002年5月被废止,根据此后江苏省有关部门作出的解决这类问题的答复文件精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00年7月至2002年5月期间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913.44元。 关于超试用期的补贴问题,原告2005年3月28日发函被告仅仅主张2001年1月-2月的补贴,被告已实际支付,故双方就此问题已经达成一致。2000年7月-12月期间的补贴和佣金因超过申诉时效,该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