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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药品将设最高零售价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2:28 东南快报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日前重新修订并公布了《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相关部门将对列入目录的药品制订最高零售价格。经营者也可向下浮动价格,幅度不限。新规从本月30日起执行。同时,省物价局将重新核定目录内药品的价格,在未正式核定价格前,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据悉,此次纳入定价目录的药品有四类: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
,包括列入省医保目录内的但未列入非处方药剂型目录中的剂型,以及我省调整进入省医保目录的品种:2.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3.《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品;4.医院制剂、中药饮片。具体的《国家发改委定价药品目录》和《福建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可登录福建医药价格信息网(www.yy.fj.cn)查询。

  据省物价部门介绍,凡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按通用名称制定各剂型、各规格品的价格;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但对国家发改委定价的药品,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已制定公布过价格的,可继续按公布价格执行。未制定公布价格的政府指导价药品,在国家发改委定价前,暂执行省物价局制定公布的临时价格,省物价局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经营者可暂按市场实际价格执行,但应在3个月内报省物价局制定公布价格。

  此外,对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在国家重新调整价格前,省物价局将根据我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在报经国家发改委同意后,临时降低在我省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省物价局会适时公布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非处方药品目录。如果《医保目录》品种范围发生变化时,相关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我省定价目录的具体时间,以省物价局公布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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