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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6:18 安徽在线-安徽日报

  本报讯(记者周宗涛实习生许怀思)记者从19日在合肥闭会的长江流域十四省市政协长江水环境保护研讨会上获悉,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青海、南京、武汉、成都等十四省市政协审议并原则通过递交国务院的《关于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案》,建议国务院加快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

  十四省市政协建议国务院把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列入国务院行政立法规划,并
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环保总局牵头成立立法调研小组,就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主要内容进行深入论证。

  《建议案》指出,长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立法的宗旨、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十个方面。建立沿江地区政府水质达标责任制和上下游交界断面水质交接制度,保证符合标准的水质从上游地区到下游地区不断交接下去;沿江各级政府要突出环保优先原则,明确规定沿江各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长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先保护、后建设;建立绿色GDP核算体系,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从根本上解决水环境安全问题,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民经济体系,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倡导绿色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平衡各方利益,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据长江纳污能力和自我净化能力,对污染源排污量进行分配核定和动态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机制,加大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建立流域水环境监管机构,统筹规划、统一监管全流域水污染防治,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改变现存的体制不顺、规划工作薄弱、管理中存在空白区的缺陷;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通过立法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完善环境民事公诉立法,追究环境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重视群众环保利益,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赋予和保障群众对排污单位偷排污水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权,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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