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实施属地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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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07:56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1日电银监会21日发布消息:为强化法人监管和属地监管,增强风险监管的时效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银监会日前按照“加强法人监管、加强属地监管、加强联动监管和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制定下发了《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实施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主要包括上海、浙江、山东、广东、深圳、天津等6家银监局。
2004年以来,银监会开始采取上下联动监管措施,加大了对部分总行不在北京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监管,并在深圳地区进行了试行。在试行基础上,银监会进行了充分调研,广泛征求了相关银监局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制定了《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了分工原则、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根据《指导意见》,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所在地监管局的监管权限和职责范围将有所扩大,除负责监管银行机构的属地分行外,还需承担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属地监管职责。具体包括,在市场准入方面,当地银监局负责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章程修改、业务范围调整及开办新业务的初审工作;负责组织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考核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