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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依做好准备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11:19 新闻晨报

  □晨报记者袁媛

  黄圣依同星辉公司的合约纠纷终于升级。昨天,香港星辉公司向香港法院提出诉讼,控告旗下内地女演员黄圣依违反合约,并提出赔偿。记者迅速联系黄圣依方面,其父称还未接到正式法律文书。但他表示,早有心理准备,只要可以解约,一切都会按法律程序办事,赔偿也是预料中的。

  星辉公司指控黄圣依单方面向外界宣布跟公司终止经纪人关系,并散布诽谤言论,要求黄圣依继续履行经纪人合约,并赔偿公司的损失。而这份合约原本规定要到2011年期满。记者昨日联系到星辉公司,该公司目前对外发言人ALICE赵表示,“星辉的立场不会变,我们当初对此事发表的声明仍是我们现在的态度。”

  然而事隔一日,黄圣依方面却通过网上香港报纸的新闻才得知,对方已提出诉讼。记者通过香港方面的同行了解到,星辉方面确已上告黄圣依。香港法院一般会以书面函件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因此从香港到内地,可能还需要一定时间。

  而黄父告诉记者,他们10月10日向星辉发去律师函,按照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解约声明即日已经生效。据悉,经过多方咨询律师,黄圣依确认,由于当初同星辉公司签署的《艺人代理合约》仅属于委托性质的合约,委托星辉打理黄圣依的演艺事业,按照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法律,这种合约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终止,不需要对方同意。黄圣依父亲说:“依照法律,黄圣依目前已经恢复自由身份,同星辉公司再无关系。星辉的声明对于我们已经没有约束力。”

  记者就此电话联系代理黄圣依和星辉公司合约纠纷的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的刘学东律师,与事发之日记者与之联系时相比,其态度变得相当保守,直称:“目前什么也不方便说,对不起。”记者随后咨询其他法律专业人士,经分析得知,根据合同法第410条,如果合约属委托性质,则黄圣依方面在这起官司中占有一定优势,的确是“合约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不需要对方同意”。所以可以说,黄圣依自10月10日起已经解除了与星辉的合约,恢复了自由身。但问题的关键是,对方有权提出赔偿,这将由法庭裁定。至于赔偿金额的核定,据了解,对黄圣依方面也相对有利,因为在演艺合同中,所谓直接和间接损失难以具体量化核定。

  据此可推断,黄圣依日后赔偿金额并不会是天文数字。

  对此,黄父表示:“无论如何,我们都希望在解约的前提下谈其它事情,关于赔偿,我们是有充分估算和思想准备的。”上月底,黄圣依已经在上海车墩拍完电视连续剧《金色年华》,在家过完国庆长假后,她即赴京准备张纪中的新戏《碧血剑》,这部由她和聂远主演的金庸新剧将于下月初开机。黄父称,对于之前的各种负面新闻,女儿并不在意,认为“清者自清”,她已经全心全意投入新的演艺生活。至于之前有报道称其拍摄《金色年华》的片酬只有8000元一集,是林心如的五分之一,黄父不以为然:“随便他们怎么讲,讲得越低越好,这样星辉也就提不了高额赔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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