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作出明确规定 警察不得参与开办娱乐场所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17:44 国际在线 | |||||||||
国际在线消息: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消费者对经营者超标准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有权拒付、要求补偿……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新修订并自本月开始施行的《甘肃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中,对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作出了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对
《条例》规定,娱乐场所经营者须按物价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价格明码标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限定最低消费标准。对经营者超标价收费或未按规定内容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拒付、要求补偿或向有关部门投诉。 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若违反规定出现滥用职权、在实施检查和行政处罚中不依法办事、在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直接或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在执法检查中徇私舞弊等行为,将由文化、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 陈永君 来源:西部商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