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修改审计法 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力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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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2日19:31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10月22日电 (记者孟娜 倪四义)审计法修正案草案22日提交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审议。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的检查职责。 审计署法制司副司长王秀明说,中国目前财经领域造假、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这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不高,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有关系,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是完全必要的,而不能削弱这种监督。
据统计,1999至2004年,审计署先后组织检查了134家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现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涉及金额369亿元,并将其中问题较为严重的88家事务所、262名注册会计师移交财政部、证监会查处。 现行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草案将其修改为:“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从国外情况看,美国安然、世界通信公司等系列财务欺诈案相继发生后,基于注册会计师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以及现有监管制度的缺陷,美国联邦政府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在监督注册会计师方面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他说。 他认为,审计机关不参与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地位相对超脱,独立性强,检查结构比较客观公正。另外,审计机关是从事经济监督的专门机关,是一种综合性的再监督,通过对社会审计机构业务对象的审计和检查,可以有效印证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因而审计机关在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方面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