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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移金钱不再难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0:00 东南早报

  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可查单位存储账户

  据新华社电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多处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长远看,此举带来的效应并不亚于审计报告,其影响甚至更为深远。

  这次审计法修订,在保持现行法律框架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对健全审计监督体系作了2处修改,并对调整审计监督范围、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完善审计监督机制各作了3处修改。

  强化监督手段

  草案中,为强化审计监督手段所进行的修改格外引人注目。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众所周知,几乎所有违法、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都与转移金钱路径密切相关。在审计工作中,审计机关也经常发现被审计单位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于银行,但由于权限不足,审计机关对此类行为难以调查取证。这一“可查被审计单位存储账户”的规定,将有效增强审计监督的效能,发挥很大的威慑效果。

  处罚“师出有名”

  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人事任免增权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避免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因揭露和查处问题而遭受打击报复,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此次审计法修改增强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人事任免的话语权。

  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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