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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产时被割去子宫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1:29 新京报

  辽宁一法院判该女子获赔20.6万

  据新华社电 31岁的少妇崔立娥去医院生孩子,不仅没有保住孩子,还被医院割去了子宫,永远失去了生育能力。经辽宁丹东市振兴区法院庭审后的多次调解,崔立娥最近终于得到了医院的赔偿。医院因为私拆封存病历袋并涂改病历,致使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承担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崔立娥人身伤害损失和经济损失共计20.6万元。

  2004年6月3日早晨7时左右,家住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的崔立娥,在怀孕38周后感到腹部阵阵剧痛,来到了振兴区第二医院就诊生产。产科医生检查后认为:“胎位为正常头位、胎心正常;宫口未开,胎膜未破。”经崔立娥同意,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

  “我上手术台时,医院已停电了,麻醉师打开窗帘,借助自然光线给我做了硬膜外麻醉。那个时候我看手术室墙上的挂钟正好是七点五十分。”崔立娥在法庭供述说。

  直到九点多钟,医院来电了,医生才用上B超给崔立娥做术前胎心检查。这个时候,胎心已由入院时的140次/分减弱为34次/分,医生们立刻为她补了些麻药之后开始手术。

  崔立娥向法庭供述说,孩子从肚子里拿出来的时候,我看见孩子的小脚在蹬,但听医生说孩子在肚子里麻醉时间过长,救过来不是个脑瘫就是个植物人,接着她就疼得昏睡了过去。第二天醒来的时候,她知道自己的孩子死了。第十二天,医生在检查她刀口的时候告诉她:“你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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