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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主体如何规定尚存争议将在制订民法总则时研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3:18 深圳商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主体应如何规定,争议较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2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表示,关于物权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

  草案曾规定:“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如何规定物权主体,一直有不
同意见。有人建议改为“自然人、法人”;有人建议改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的建议改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有人认为,国家作为物权主体,可以包括在法人之中。有人认为,用“权利人”可以包括各种物权主体,草案的规定是妥当的,不必改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上述意见各自都有一定的道理,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不一致,实践中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等都可以作为物权主体,但究竟把它归类为两种主体、三种主体还是四种主体,可以在制订民法总则有关民事主体时一并研究,建议对这一条中关于物权主体的规定不再改动。

  关于物权性质,草案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有人提出,物权的性质对于明确物权的内容以及区别其他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物权具有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即享有权利,又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项物权不能既是我的,又是他的,这一款中应增加物权的排他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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