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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违规必须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5: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关注立法·证券法

  证券法修订草案新规:加大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加大了对证监会的权力制约和法律责任。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介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原草案规定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修改后的修订草案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新草案还将原草案有关证监会的法律责任原则性规定作了补充修改。同时,草案还修改规定,明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将“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列入“重大事件”。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今后发生类似的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按照草案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违反这些规定,将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

  修订草案增加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修订草案还新增规定,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关注立法·新闻链接

  封堵贪官外逃通道中国拟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22日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据公安部资料显示,到去年底,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为贪官),涉案金额达700亿元人民币。目前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手段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有很小一部分。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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