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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改动强化监督铁律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7:35 大众网-齐鲁晚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2日电10月22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受国务院委托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此次审计法修改热点多多,四大改动使审计监督威慑力明显增强。

  现行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多个部门的推动下,10年来审计法的首次修改正式启动。

  可查被审计单位账户

  草案新增两款规定,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为促进审计机关在工作中与其他机关密切配合,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执法主体地位得到明确

  目前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规定审计机关也是执法主体。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经常受到质疑,审计处理处罚难。

  为此,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审计机关适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的依据,确立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使审计机关可根据需要适用财政、税务等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审计评价和处理处罚。

  上级审计机关话语权增大

  为避免地方上给当地审计机关负责人穿“小鞋”,充分保障审计监督的独立性,草案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副职负责人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草案还新增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有国有资产的事业组织以及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方、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有权检查社会审计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有必要对社会审计机构加强监督,此次审计法修正草案明确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根据近10年来的社会审计机构管理体制变化和财政部、审计署的“三定”规定精神,审计机关不再承担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职责,但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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