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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拟批准联合国反腐公约 封堵贪官外逃通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8:19 法制日报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议案。这表明,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有望批准这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公约最大程度地满足了我国根本利益和反腐败需要

  针对国际社会日益严重的腐败犯罪,2000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55/61号决议决定设立
特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特委会),起草一个预防和惩治腐败的综合性国际法律文件。特委会在两年时间里,历经7次会议,完成了《公约》的起草工作。截至2005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了《公约》。《公约》将于2005年12月14日生效。

  我国代表团在全面衡量《公约》对我国利益的影响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谈判方案,在谈判中发挥了建设性作用,确保了《公约》最大程度地满足我国根本利益和反腐败需要。

  公约确立了五大机制

  《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一是预防机制。《公约》要求缔约国制定预防性反腐败政策,采取各种预防性反腐败措施,包括公共部门及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公共采购和公共财务管理、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保持廉洁的措施、私营部门腐败行为的预防和监督以及反洗钱机制等。二是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对贿赂、贪污、挪用、洗钱、妨害司法的行为进行定罪,考虑对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资产非法增加、窝赃行为进行定罪,并对上述犯罪进行起诉和审判,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三是国际合作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就打击《公约》规定的犯罪进行国际合作,包括引渡、司法协助、移管被判刑人、移交刑事诉讼以及执法合作等。四是资产追回机制。《公约》规定缔约国应当对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的追回提供合作与协助。包括预防和监测犯罪所得的转移、直接追回财产、通过国际合作追回财产、资产的返还和处置等。五是履约监督机制。《公约》规定设立缔约国会议,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批准公约有利于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

  国务院经审核认为:批准《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

  第一,《公约》提出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央确定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基本一致,《公约》确立的防治腐败机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反腐败经验的总结,可以为我所用。批准《公约》有利于我国在反腐败领域树立良好国际形象,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第二,《公约》的具体内容与我国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基本一致。对于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与《公约》在实施中的衔接,包括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在私营部门开展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制定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主管机关、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修订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改进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修订刑法有关行贿、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健全司法协助内部机制、完善犯罪所得资产没收制度,健全外流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等,均可通过制定、修订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逐步予以解决,不妨碍我国批准《公约》。《公约》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计划抓紧落实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衔接的具体工作。

  第三,《公约》为各国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公约》为我国逐步解决查办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公约》将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我国在批准《公约》时,还需要根据我国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持有保留的一贯立场作出如下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这一款的内容是各缔约国之间对公约的解释或者适用发生争端而不能解决时,争端任何一方可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外交部就《公约》是否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问题分别征询了两个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已同意《公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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