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草案昨第三次审议 保留“一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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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37 南方日报 | |||||||||
据新华社电 尽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草案依然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会议报告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他说,对草案中关于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草案关于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本人财产的,即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对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可能产生的弊端,是必要的。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此外,对草案有关公司正常清算的规定,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