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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39 大众网-半岛都市报

  10月22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会议首次审议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等,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物权法草案等。为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修改建议,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建议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同时,对征收征用拆迁、追回被盗被抢的财物等修改情况作了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就物权法草案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面提出修改建议:

  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外,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出让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对此,主要的意见是:

  1.用地期限。有的提出,现行的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太短,有的建议延长为一百年或者一百五十年。有的建议取消使用年限的规定。

  2.续期申请人。有的提出,一幢公寓多户居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是由住户个人申请续期还是业主委员会统一申请续期,意见不一致时怎么办,需要明确。

  3.续期后的土地使用费。有的认为,住户买房时已经支付了土地出让金,续期后不应再交费。有的认为,续期的应交少量的土地使用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宜区分住宅用地和非住宅用地,要着眼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据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间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出让人应当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收回该土地的,应当参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第四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的相关规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也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草案同时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热点一:

  物业服务用房归业主

  无约定车库业主共有

  草案曾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所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有人认为,业主在买房时处于弱势,以约定来确认车库的归属,对业主不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对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问题宜分别规定。从实际情况看,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者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对车库问题,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热点二:

  业主共同权益受侵害

  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草案曾规定,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等行为,业主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有人提出,这一条的规定对于切实维护业主权益是必要的,但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规定的比例过高,建议降低比例。有人提出,现实生活中维护业主共同权益的许多工作是由业主委员会承担的,经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也可以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侵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对物业服务机构等违反合同发生的争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业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热点三:

  如征收城市居民房屋

  应该保障其居住条件

  草案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拆迁、征收私人的不动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并保证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得到妥善安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征收、征用分别作出规定,将拆迁包括在征收中。关于征收建议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征用,建议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拟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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