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提请审议我国将设预防腐败专门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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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50 检察日报 | |||||||||
本报北京10月22日讯(记者尚晓宇) 为封堵贪官外逃躲避法律制裁的通道,中国政府在2003年12月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经过不到两年的积极准备,于今天将公约提请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公约作说明时说,公约批准后,我国将启动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等与公约衔接的具体工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10月经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中国政府于当年12月10日签署。截至今年9月15日,已有30个国家批准公约,公约将于今年12月14日生效。公约共71条,确立了预防、刑事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追回、履约监督五大机制。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提请审议批准公约的议案中说,批准这一公约“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犯罪人员,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腐败预防与惩治体系”。 武大伟说,国务院经审核认为,公约提出的预防与惩治腐败并重的主旨与中共中央确定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方针基本一致,公约具体内容与中国国内法基本一致。公约作为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加强国际合作、促进跨国流动的腐败资产追回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为中国逐步解决涉外腐败犯罪案件中的“调查取证难、人员引渡难、资金返还难”提供了国际法依据。 据介绍,公约起草期间,由外交部、监察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组成的中国代表团“发挥了建设性作用”,使公约最大程度地反映了中国的利益。 武大伟介绍说,公约批准后,有关部门将抓紧落实我国有关法律制度与公约的衔接工作,包括设立预防腐败专门机关,在私营部门开展预防和打击腐败工作,制定反洗钱法、明确反洗钱主管机关、完善反洗钱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修订刑法扩大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改进洗钱犯罪构成要件,修订刑法中有关行贿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健全司法协助内部机制、完善犯罪所得资产没收制度,健全外流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