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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保留“一人公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09:57 金羊网-新快报

  据新华社电 尽管对公司法修订草案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有不同看法,但修改后的草案依然保留了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款。

  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一人公司的股东很容易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国资委、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研究认为,从实际情况看,一个股东的出资额占公司资本的绝大多数而其他股东只占象征性的极少数,或者一个股东拉上自己的亲朋好友作挂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已是客观存在,也很难禁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研究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应当允许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保留修订草案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

  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正常清算时,对依法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应当与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一样,在清偿公司其他债务前先予清偿。

  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法修订草案原来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删除了这一规定。

  (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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