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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农产品将被禁止进入市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14:35 新民晚报

  “民以食为天”。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菜篮子”工程,有望得到立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由国务院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所称的“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目前,由于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投入品的不科学使用、运输和经营过程的污染等因素,特别是一些不法生产者违规使用高残留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违法行为,使得一些农产品中重金属、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超标引起的人畜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于此,草案明确,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草案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农业部部长杜青林表示,明确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范围,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重要措施。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绿色食品标志最高罚款10万元

  【草案规定】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可以申请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

  使用不合格保鲜膜等最高罚款3万元

  【草案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和防腐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

  使用的保鲜膜、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

  转基因农产品外包装必须明确标识

  【草案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确标识。

  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对于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草案要求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证明。

  对农产品的包装、标识,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用于销售的农产品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标识上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未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可向批发市场或生产者要求赔偿

  【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和配送中心、超市购进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对购进、配送销售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配送销售的农产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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