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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为何这样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07:25 扬子晚报

  王某是南京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在印刷厂与铅字打了近二十年的交道,如今不到50岁的他牙齿大部分脱落、全身酸痛。王某认为都是工作害了他。为此,他向南京市卫生局提出进行职业病鉴定的申请。然而,今年6月份,市卫生局却作出了终止鉴定的决定。王某不服,将卫生局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作出职业病鉴定结论并出具诊断鉴定书。

  王某自述

  工作18年牙剩11颗

  今年45岁的王某于1978年到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工作,一干就是25年,其中有18年是在印刷厂度过的。王某说:“在印刷厂工作期间,将铅字熔化重铸成新字是家常便饭,我长期接触铅18年,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如今只剩下11颗牙,单位却从未提供过劳动保护和劳动待遇。2001年,我从单位下岗了,此后我要求诊断、作职业病鉴定,但是单位不提供资料不予办理,职业病防治法出台后,单位还是不办诊断。此后我努力多次,均被单位拒绝。今年5月省疾控中心作出诊断说我没有职业病,但我认为这个诊断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今年6月26日,南京市卫生局受理了我的申请,但28日即作出了终止鉴定的决定并发来《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这是我不能接受的。”

  王某指出,现在单位提供了一份检测数据丢失的说明,而真实情况是,王工作了二十多年,厂里只进行过两次检测。但卫生局以资料不全为由终止鉴定是不负责任的,丢失证据可以证明用人单位提供不出职业环境状况,所以卫生局应该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干脆终止鉴定。同时,王某还认为,用人单位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现场检测报告和健康档案,不能正常开展健全职业保护工作,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就应当作出诊断为职业病的结论。

  卫生局辩驳

  强行鉴定结论不可靠

  对于王某的指控,南京市卫生局认为,今年6月28日向王某发出《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的行为,符合法律和相应的行政规范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政的情形。卫生局指出,王某单位未提供王的健康档案和现场监测报告,在缺少这两份材料的情况下,根据卫生部相关文件,应提供当事人自述材料等,必须由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如有缺少,不能进行鉴定。是否作出原告患有职业病肯定性结论,必须由专业机构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判断,然后进行认定。不是说原告资料不全,就当然得出原告患有职业病的判断意见。

  同时,针对王某的观点,卫生局指出,王认为根据法律法规,在用人单位不提供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作出职业病的鉴定结论。王在此并未指出有什么法律规范可以支持该观点。卫生局始终认为,在鉴定资料不全的情况下,强行作出鉴定结论,这样的结论是靠不住的。

  法官提议

  关注高危工作人群保障

  法庭9月底未当庭宣判。王某的代理律师说,此前省疾控中心给王某作出了“无职业性铅中毒”的鉴定结论,但这个鉴定是不规范不可信的,就王某现在的情况,只有市卫生局给他作出正确鉴定才能使其生活得到保障。庭后记者采访了陪审员。他们指出,王某如果做个鉴定肯定是有职业病的。但是,如果鉴定了有职业病,其单位必然要为王某的下半生提供完全的保障,出于保护自己的目的,单位根本不可能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检测报告。事实上,透过这个案子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相关部门如何为处于高危工作或特殊工作岗位上的职工建立健全健康保障体系,将相关的管理规范落实到位。崔民丁莉华石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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