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白纸条“洗”掉70万国有资产 “蛀虫”被判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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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04 大华网-汕头日报 | |||||||||
据新华社合肥10月23日电(陈媛、黄尧华)安徽省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原厂长刘在木,利用企业改制之机,在组织清算厂债权债务过程中,虚报开支520481.5元。后和他人合伙买下该企业,从中进行洗钱。居巢区法院近日依法一审判决刘在木十年有期徒刑。2002年6月,居巢区散兵镇党委、政府决定对巢湖市散兵水泥厂进行改制,犯罪嫌疑人刘在木同时被任命为改制领导组成员。2003年4月1日,厂长刘在木接供电部门催缴该厂2003年3月所欠608900.90元电费的通知。刘在木安排该厂出纳先后用厂水泥销售款和现金交纳了60.9万元电费款
在2003年4月份的拍卖会上,刘在木等3人抢买了巢湖市散兵水泥厂,后更名成立了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在与散兵镇政府签订的购厂协议中,约定2003年4月5日以前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散兵镇政府享有和承担。2003年7月4日刘在木用“代垫散兵水泥厂3月份电费715481.50元”的白纸条,让散兵镇财政所开具了一张“交款人为刘在木,金额为715481.50元”的收据,并以此冲抵了应付给散兵镇政府的等额购厂款。2003年10月26日,刘在木又将收据中交款人更换为巢湖石强水泥发展有限公司,并凭此据从石强公司的账户上支取了715481.50元的现金。除去实际为散兵水泥厂代交的19.5万元电费款,余额520481.50元被刘在木占为己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