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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院尴尬的拍卖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38 法制早报

  近年来,“拍卖判决书”不再是个别现象,而且已经成了一些赢了官司、但讨不回权利的债权人纷纷效仿的“无奈” 举措。此举对社会产生巨大震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争论的焦点。

  尽管当事人往往打着“拍卖判决书”的招牌,但由于法院的判决书是对当事人债权的一种确认,对判决书里面的债权 ,只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合意,他们是可以自由转让的
。我国法律对此也未作禁止性规定,当事人以此方式实现债权的转让 ,是他们的自由。因此,实质上“拍卖法院的判决书”,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拍卖”,也不是出让 “法院的判决书”,而是 权利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即当事人希望通过私下降价“转让”,使自己的“债权”变现。

  不过,“拍卖判决书”这一行为确似过激。其中,包含了权利人对判决书不能实现自身利益而产生的愤怒和对法院司 法权威的失望。此举看来,在我国积极构建

和谐社会,大力推崇依法治国的当今,的确是一个不和谐的音符。面子上最挂不住 的当属法院,因为,判决书的“版权”毕竟属人民法院,而判决书又是法院司法权威的最直接载体,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 当街叫卖,让法官们深感不安,尤感司法权威受到了挑衅,法律的尊严遭到亵渎。但冷静思考,如果说当街叫卖法院判决书是 对司法权威的破坏的话,那么,法院的判决不能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构成对司法权威的破坏呢?判决书被叫卖让法院尴尬,而法 院判决得不到执行更让法院丧失司法公信,因而“执行难”才是对司法权威的最大威胁和破坏。

  因此,法院的司法权威决不是靠禁止“拍卖判决书”,就能实现的,关键在于司法机关是否真正具有说最后一句话的 权力,真正发挥权力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从现实状况来看,我国司法权威受到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历史的等多 方面多层次因素的制约,决不是司法机关“一厢情愿”就能成就,也决非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同样的理由,“执行难”也不 是法院一家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应该有法院一家担责。在此意义上,应是全社会的责任。

  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且必须得到不折不扣的全面执行,这不仅是法律的尊严所要求,也是法院司法权威之体现 :让判决得到执行固然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破解执行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有赖于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公民法律信仰 的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等。我们在遇到“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时,不应只是感叹法律的悲哀 与耻辱,更不应无故指责那些“判决书的叫卖者”,而是要共同努力,从社会深层入手彻底破解“执行顽症”上下真劲。如此 ,“拍卖判决书”也许将会绝迹。景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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