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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8 法制早报

  -鉴别:一类事物也不同

  网上物品被偷案情基本相同 不同法院判决罪名炯异

  “网盗”盗窃还是破坏

  □本报见习记者 李亮

  日前,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件。

  侯某在兰州市城关区的某计算机公司负责电脑维修。2004年4月到8月期间,侯某乘给张某等5位客户维修电脑 的机会,盗得客户的上网账号和密码,造成了5位客户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及密码,进行上网盗窃作案,且数额较大,构成了盗窃罪,判处侯某 缓刑。

  2005年8月23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也判处了一网络大盗团伙。

  该网络盗窃团伙利用黑客手段盗取玩家游戏账号密码,非法侵入游戏系统,出售玩家游戏装备,涉案金额达到上百万 元。由于无相关的法律条文,法官无法判处其盗窃罪。最终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最长为1年6个月。

  比较这两起案件,同是“盗窃”账号密码,然而后者造成巨大损失,却无法以“盗窃罪”惩处;前者涉案金额相对后 者来说,要少很多,却以“盗窃罪”得到严惩。为何同是利用窃取账号密码,两者差别竟如此之大?

  北京邮电大学网络电子法专家刘德良教授说,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 盗窃罪定罪处罚。所以第一起案件按“盗窃罪”判处,毫无疑问。第二起案件中丢失的是游戏中的装备,是网络中的虚拟物品 ,而虚拟物品是否财物争论已久,无法衡量价值,最高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出台,所以在盗窃虚拟物品的定罪量刑上,难 以判处“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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