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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高管监管机制漏洞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8 法制早报

  2005年一年来至少已有11家上市公司的12位高管进了牢房或被逮捕

  □本报记者陶勇

  2005年对于上市公司高管来说可谓凶多吉少,在开年的短短一个月里,就有11家上市公司12位高管相继落马 。

  从2月起,几乎月月有高管栽下马背,其中,有大名鼎鼎的顾雏军……

  2005年9月15日,酒鬼酒宣布了一条惊人的消息,公司大股东成功集团竟然神不知鬼不觉得将公司账面上的4 .2亿元现金提取一空。

  10月初,被喻为报业海外上市第一股的北青传媒负责广告和投资业务的副总裁郑谊军、钮明以及广告部主任于大公 3名高管被传讯。高管们前赴后继,仿佛参加竞赛似的钻入法网。

  59岁现象开始改写

  自年初问责风暴掀起,上市公司高管被撂倒一片。细看腐败队伍,却有年轻化的趋势,59岁现象开始改写。

  42岁的海归张晨,46岁的ST达尔曼许宗林,掏空公司后卷款外逃。

  46岁的东北高速董事长张晓光,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

  此外,问题老总也不少,42岁的深圳机场总经理崔绍先,51岁的京西董事长刘利华,49岁的东方创业副总经理 陶洪,50岁的利嘉股份总经理陈翔,54岁的南宁百货总经理黄箭雀,55岁的广州药业原董事长蔡志祥……

  总体趋势是:犯事的年龄越来越年轻,以2005年开年以来落马的12位上市高管来看,平均年龄只有51岁,掏 空的手法也越来越高明。

  年富力强的老总们,以更敏锐的“观察力”,更高效的“学习能力”,在通往腐败的路上快速完成接力。

  制衡机制缺失

  “不得利用职务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公司财产,包括对公司有利的机会,不得超越职权范 围和内部控制行使权力、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等等。”这是上市公司对高管的基本要求。

  然而,现实中高管们根本不按规矩出牌,为所欲为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实际上,高管“落马风潮”,从一定层面上折射出我国

资本市场制衡机制的失效之弊。“内部人”一手遮天,高管的 权力得不到控制,私欲不断膨胀。因为无所忌惮,所以才会胆大妄为。众所周知,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具备多重“防火墙 ”功能,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公司架构中,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制衡董事会成员及高管最前沿的两道屏障。然而,目前国 内上市公司中这两道屏障还起不到监督制衡的作用。

  所以说,日常监督制衡机制的完善,才是公司治理环节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当前制约机制的核心问题是提高监督人员 的独立性,董事会要逐步引入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要减少大股东色彩。

  乱世需用重典

  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缺乏高管过错追究惩罚机制,而由此导致违规者的收益远远大于违规成本,市场纷纷效仿,在 实际上纵容了高管的过错和不负责任行为的蔓延。

  针对目前上市公司出现的问题,郎咸平教授指出,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约束,不能单纯地依赖于高管的诚信和良心 发现。根据国内外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监管经验,对上市公司的高管行为采取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就是:严刑峻法。也就 是说,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约束,严刑峻法才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

  在国际上的投资者看来,对欧亚农业、创维数码这类2000年前后上市的一些不太规范的上市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进行清理,对于规范现在和今后到香港上市的内地公司的上市行为,是大有好处的。

  据报道,近日香港财经事务局和香港

证监会发表公开咨询文件,提议对《证券及期货条例》进行修改。如果法规得以 修改,在公司年报中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的在港上市公司和企业的董事,将被施加直接民事处罚措施,如谴责和发布取消相关资 格,甚至可能面临长达10年的监禁和最高达1000万港元的罚款——不信还有哪一个违规高管能承受得了这样的严刑峻法 ?

  在尚不太成熟和规范的中国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高管行为实施严刑峻法,才是最有效和最现实的监管方法。

  -相关链接

  呼唤中国的塞班斯法案

  2004年,美国证券市场开始实施近10年来最严厉的针对上市公司财务和公司治理的Sarbanes-Oxl ey(塞班斯法案)。

  该法案规定,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呈报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财务报告予以保证,以确 保其“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法,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它还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包括一 份内控报告,并明确规定公司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护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体系及相应控制流程负有完全责任;此外,财务报告中 必须附有其内控体系和相应流程有效性的年度评估。塞班斯法案对违规企业的高管做出了轻则罚款、重则牢狱的惩罚规定。它 的出台意味着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不仅要保证其财务报表数据的准确,还要保证内控系统能通过相关

审计

  这个法案不但让在美上市的外国企业感到棘手,即使是在美国这个成熟市场环境中成长起来的本土企业想过关也非易 事。本来塞班斯法案从2004年开始实施,但由于大部分在美国有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都达不到其要求,因此,SEC决定 其执行期延至2005年,那些只在美国上市而在美国没有业务的公司遵从塞班斯法案的时间则被顺延到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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