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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物业服务应分类定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8 法制早报

  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 业主消费观念存误区

  □本报记者刘潇潇

  见习记者赵瑜

  □陈新

  2005年10月20日上午,一场别开生面的培训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拉开帷幕,这是朝阳法院专门针对物业纠纷 而为各物业公司举办的培训。

  据悉,近三年来,朝阳法院所受理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数量成倍增长,民一庭马庭长介绍,近年来他们对所审理的物 业纠纷案进行了调研分析,发现这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原告多为

物业管理公司,被告多是自然人业主,在审判过程中被告缺席严重;人数众多,形成大量集团诉讼。

  公开审理时,旁听群众较多,矛盾易激化,审理难度比较大。

  而引发物业费纠纷的原因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物业管理方法没能制度化和规范化;

  物业管理公司缺乏正确的服务意识和法律观念;

  业主在消费观念上存在误区;

  物业管理合同不够完善,难以囊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开发和拆迁过程中遗留问题致使业主将怨恨转嫁给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及楼盘反复更名又不及时通知业主,令业主不满;

  相关立法不够完备,执法环节上也因而难以统一。

  

望京实业总公司今年的物业费官司达470件,在其物业部主任冯某看来,这些诉讼中,因他们公司自身原因而引发 诉讼的情况不占主流,主要是由
开发商
、工程、拆迁及企业不景气而遗留的问题所引发的物业纠纷,尽管他也承认,诉讼并非 解决欠费的唯一途径,业主与用户对物业管理有一个接受认可的过程,物业公司也要提高物业管理服务,但“这不是单方面改 进我们的管理就能解决的,只得通过法律程序维护我们的权益”。

  相对于物业公司的说法,业主也有自己的苦衷,家住朝阳某小区的陆先生告诉记者:“我们花了一辈子积蓄买了房, 不是住一年两年的,是打算住一辈子的,可是物业公司的人总摆着一副高高在上的姿态,保洁和绿化质量很低而价格又高,房 子一旦出现问题了,找他们理论时他们又百般推脱。那我们只好用不交物业费的途径来表达我们的不满。”

  北京道可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刘光超代理过多起物业纠纷案,他认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物业合同的矛盾的核心实 际上就是收费与服务的冲突,“物业合同是基于委托产生的双务、有偿合同,物业公司和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物业公司的 实质是服务,如果这个问题不理清,会影响到很多相关问题的定位。”他主张细化物业服务标准,把物业服务分类定级、并与 收费相对应,而物业的分级可从以下方面来操作,例如:服务的强度、频率、深度、效果、是否有附加值(比如组织活动、演 出,这会令业主觉得物业公司是真正在为他们服务)、有多少保安(素质怎么样、每天巡逻几次)、清洁每周几次、绿化每个 季度换几次等等。他指出物业管理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标准也适宜由中立的第三方组织或机构来监督、评 判。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一针见血地指出:“从人性化角度来说,我们习惯于去管理而不是去服务,物业管理公司 的名字就应改一下,哪怕是加上‘服务’两个字都更能拉近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距离,国外物业公司更多是以服务中心的面 貌出现的,而我们的物业公司虽然管的是物业,但往往也管了业主。”

  李大进从三个层面来分析了怎样消解物业纠纷:

  首先,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一定要增强契约意识,物业合同的内容要细化,双方签定合同时应当从各自的权利角 度极尽想象。

  其次,物业管理公司服务要到位,严格按合同来履行,在业主面前真正把服务做到位,这样纠纷会少很多,一个好的 物业公司可能会碰到个别业主因某种原因或素质不高而发生纠纷,这种情况下起诉对方没有必要,但当遇到所有业主都对物业 管理有意见的情况时,物业公司就更应慎重对待,要努力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

  再次,业主要摆正消费意识,对业主而言,花了钱后就要物有所值,但很多业主持有不正确的消费心理,导致对服务 要求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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