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种农产品禁止市场销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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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0:59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草案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监督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由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冒用标志可罚3到10万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明确: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用于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可以申请加贴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标志。 消费者可向批发市场索赔 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使用不合格保鲜膜罚3万 草案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中使用的保鲜膜、防腐剂和添加剂如果不合格,最高将受到3万元的罚款。 草案明确,使用的保鲜膜、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的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 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 网络编辑:司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