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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1:30 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获悉,11月1日起《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6种涉酒违法行为被列入《条例》规定的查处范围。

  《条例》规定,对未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生产酒类产品的,将处以最高3万元的罚款;对未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批发酒类商品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并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涂改、伪造、转借、买卖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
以下的罚款;对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若购进酒类商品销售或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处以同类商品正品货值总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逃税、抗税的企业和个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此外,为严厉打击酒类商品生产和经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酒类管理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还制了投诉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和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行为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作者:记者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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