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灵活就业别忘“续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1:49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黄助)今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应在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90日内,到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接续缴费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已实现灵活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应在市政府文件下发之日起90日内办理。

  据介绍,1993年1月1日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其连续工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1992年12月31日。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据悉,2001年11月1日建立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工作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连续工龄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01年10月31日。2001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其缴纳医疗保险的年限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2001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