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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下“霸王”协议坐分钱 检察院帮老太制不孝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3:39 东北新闻网

  已经七旬高龄的申老太(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辛苦苦一辈子,老了还要与两个儿子打官司:“我为了一家人,才开了这个饮料厂,没成想他们竟打起了厂子的主意。”近日,经通化市东昌区检察院抗诉,申老太胜诉。

  俩儿子告母亲

  1985年,通化市的申老太投资3000元,在院里开了个饮料厂,“当时就是个小作坊。”申老太说,大儿子有工作,在休班的时候来帮忙,二儿子没有工作,就在饮料厂打工。一年后,申老太盖了新厂房,开始生产雪糕。

  2001年3月,饮料厂动迁,有关部门把厂房作价6万元,另外给付4万元动迁费。没想到,两个儿子竟一纸诉状将母亲和有关部门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该笔资金,原因是“母亲在未经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拆迁协议,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之后,两个儿子拿出了二人与母亲签订的合伙协议书。当看到两个儿子冷漠的表情,申老太险些气晕过去。

  签下“霸王”协议

  2002年初,一审判决申老太败诉,动迁所得资金按协议均分。几经辗转,申老太迈进了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控审科的门。

  工作人员认真调查后发现,合伙协议是申老太在被迫的情况下签的。“当时购进设备的厂家催款,而营业收入由两个儿子掌管,于是他们便威逼申老太必须签下合伙经营的协议。申老太为了尽快还钱,就被迫签订了协议。签完协议不久,两个儿子都不来饮料厂干了,饮料厂全部事宜都由申老太一个人完成。”办案人员说。

  检察机关抗诉 老太赢官司

  经调查,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申老太的两个儿子既没有提供资金、实物,也没有提供技术性服务,因此不能作为该厂合伙人。

  经检察机关抗诉,近日,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驳回了申老太两个儿子的诉讼请求,申老太终于拿回了属于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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