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境内居民可向境外融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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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4:42 深圳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电国家外汇管理局10月23日消息称,外汇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允许境内居民(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可以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境外融资平台,通过反向并购、股权置换、可转债等资本运作方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从事各类股权融资活动,合法地利用境外融资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需要。《通知》自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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