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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托大起底④医托“团体化”惩治有何“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5:38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专家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可依据

  文/本报记者 廖怀凌 张小磊

  “医托”屡禁不绝,有关各方倍感头疼。本月初,国家卫生部、公安部等联合下发通知,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执法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对“医托”行骗的行为,可以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医托”活动频繁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室。

  抓了“医托”难处理?

  本报昨天报道中山大学肿瘤医院捉到两名医托,记者事后得知,当地派出所由于取证难,最后只能批评教育放人。民警解释,医托必须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财物损失,有受害人指证(才能处罚),但是一般情况下,受害人遭遇医托时并不知道受骗,受骗后往往又找不回医托;即使碰巧找回,医托不承认,也难以定罪,除非有在场的“旁证”,而这种“旁证”几乎是不存在的。对医托的量刑也是一个难题,一般医托骗病人几百块,还够不上诈骗。另外,一些医托介绍的医院并非黑店,各种证件齐全;开的药也不是假药,只不过是以廉充贵、以次充好;药是否有效、是否对症,由谁来鉴定也是一个问题。因此,近年来该派出所都没有真正处理过一个医托。

  中大肿瘤医院副书记张流祥也表示,该院保卫科每年花大量人力在院内清理医托,结果都是抓人—教育—放人。张流祥认为,清理医托必须“釜底抽薪”,把雇佣医托的非法医院、诊所清理掉。

  医托并非无“法”可治

  到底医托行为是否违法?应该如何惩治?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资深律师梁文永指出,医托的行为,轻则违法,重则构成犯罪。虽然目前法律对医托的性质没有直接界定,但并不意味着没“法”可治。如果所托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取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行医罪。此时,为其服务的医托作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就构成法律上的“共犯”。医托的违法行为属于诈骗,轻者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要被处以罚款或拘留;重者将触犯刑法225条,构成诈骗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从另一角度看,医托所从事的业务,本质上属于医疗服务范畴。医疗服务是法律规定的专营服务,医托未经许可,从事医疗服务,从中牟利,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在某些地区,医托已成行成市,出现规模化、组织化、团体化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打击医托行为必须从打击团伙犯罪的角度考虑,再像过去那样,认为医托小打小闹“危害不大”,这在思路上是错误的。依照《刑法》第225条有关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对于已形成团伙的医托组织,完全可以认定其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上看,也足以认定医托的违法性。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其行为亦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托本身就是一种广告的形式,可以称之为“现身说法的活广告”,他们在拉病人的同时也散发小广告。这些广告均没有经过审批,同时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的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的规定。工商部门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医托及其幕后机构予以处罚。

  梁文永还强调,司法部门对医托“量刑难”存在认识误区,即认为一名医托一次欺骗病人,情节没有严重到需要拘留,但是实际打击中,不应独立看待一个医托,而应将医托看成一个群体性、有团队组织的行为;不应独立看待一个受骗的病人,而要看到一群病人受骗的实质。医托行为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群体性的非法经营模式,他们共同犯法,形成一个犯罪产业,已经严重威胁到整个医疗市场的秩序,极有打击的必要。
医托大起底④医托“团体化”惩治有何“法”(图)
图:街头医托派传单。喻彬/摄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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