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贷支农存在“缺位”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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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4日17:12 人民政协报-民意周刊 | |||||||||
民建会员童强 现阶段我国金融信贷支农“缺位”问题严重,主要体现在: 一、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与金融支农构成了矛盾。商业银行作为趋利性的经济人,其经营目标必然要考虑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而农业投入又具有期限长、受
二、农村储蓄资金大量外流,致使农业处于“失血”状态。一些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只存不贷或多存少贷,把从农村吸收的存款大部分上存,变成了上级机构的“吸储器”,出现了农村储蓄资金流向城市的“抽血”现象,导致农村金融服务严重缺失。 三、农村信用体系脆弱。金融机构的借贷业务实际上是一种信用活动,而针对农户分散,单比业务量小的特点,贷出机构往往会担心外出农民在外定居后贷款回收困难,一些乡村干部为出政绩,以个人名义贷款用于公共设施或公益项目等,使得小额贷款变成不良贷款。因此,无论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的角度出发,还是从应对WTO,扶持强势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出发,都迫切需要金融机构的支持。 为此建议:一、建立金融支农财政补偿机制。为了鼓励银行向农业产业化项目贷款,可以考虑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实行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把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列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优先扶持对象。 二、设立县域金融市场准入制度。针对农村储蓄资金出现外流的现象,规定商业银行将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以贷款方式支持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凡是在县城及以下设立网点的商业银行,对农业的贷款必须达到其吸收存款额的比例。这样做,不仅可以促进农村信贷投入的持续增加,还有效推动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 三、将农业保险纳入国家政策支持体系。农业保险由于其产业特点容易导致赔付率过高,保险公司的经营者往往只是象征性的设立一些农业险种,造成农业保险有名无实,形同虚设。因此,农业保险不能作为一种纯粹的商业行为,必须纳入国家的政策支持体系。政府制定扶持政策,使农民以较低的费率普遍参加农业保险。保资来源,可以由政府财政投入一部分,从农业直补资金中提留一部分,对于从事农业保险的金融机构所缴税金中采取先缴后还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