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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行政过错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10月25日00:00 东南早报

  《石狮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11月1日起———

  早报讯(记者陈少恭)11月1日起,负有行政过错责任的人员将受到石狮市效能部门和监察机关的追究。日前,石狮出台了《石狮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下面简称《办法》)。

  该《办法》由石狮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制定。适用于石狮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违规情形:共列举了33种

  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过程中,《办法》列举了14种违规情形,只要符合了其中的一种情形,即可追究行政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其中,包括较多市民反映的如下情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等。

  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执法检查、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办法》中列举了9种违规情形,包括: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征收,不据实开具合法收据或者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对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等。

  在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行政内部事务过程中,列举了5种违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包括: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相互推诿、拖延不办的;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交办工作的等。

  《办法》还对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的5种违规情形作出了规定。

  行政过错: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违规的,追究其行政过错的责任方式包括5个级别:诫勉教育、通报批评、效能告诫、调离工作岗位或者离岗培训以及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或者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等情形的行政过错责任人员,将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据了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效能投诉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据管辖职责受理投诉、检举、控告,调查行政过错行为,并提出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意见。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责任的投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或者同级效能投诉部门、监察机关应当依据管辖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结果。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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